县统计局2005年专项执法自查报告

时间:2018-02-07 16:22:36来源:<推荐访问:自查报告

县统计局2005年专项执法自查报告

按照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省政府2005年行政法规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2005年行政执法情况作了认真检查总结,现将自查工作报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健全情况 
1、以新统字[2005]4号文印发了《新平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要求全局科、室、队结合本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2、建立了《统计局行政首长执法责任制》,明确了局长、分管局长以及法规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3、因人事变动,重新调整充实了新平县统计局“四五”普法领导小组。 
  4、建立了《统计局法规工作制度》及《统计局法规岗位职责》。 
  二、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促使统计法律、法规家喻户晓。 
    我局通过不同形式组织经常性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是利用岗前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对广大统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积极组织各乡镇、部门统计人员16名参加玉溪市统计局举办的2005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积极推荐8名人选,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行政执法证》培训班和2005年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进一步增强了广大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从事统计的自觉性。二是为了维护《统计法》的权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统计,力求不出假数,精心组织转发玉溪市统计局《关于云南省元江县金珂集团糖业有限公司瞒报统计数据的通报》文件120份发至各单位(部门)、厂矿企业。 
   2、统计局“四五”普法工作,圆满通过县普法领导小组的考核验收。 
    2005年是全国“四五”普法教育总结年,我局在圆满完成统计“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准不足,精心制定统计“四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提出了“以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行政法律为基础,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者和统计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深入开展统计法规检查,扩大普法宣传效果,提高统计法制的权威,为我县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保证作用,为推进依法治县,促进全县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的指导思想。并在规划中针对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负责人,广大统计工作者、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五种不同的对象提出了不同的宣教学习内容。 
3、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保证统计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按照玉溪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通知》(玉统发[2005]41号)文件精神,在原文转发到13个各工业企业单位的同时,重点对8个工业企业单位进行抽查,并把抽查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进行数据评估。 
    三、统计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官扰数、官出数现象日趋增多,统计执法困难加重。 
    当前由于利益多元化和目标考核的驱动,人为干扰统计数字现象较为突出,虽然各级领导干部都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反感,但许多人又出于无奈,随应趋同,在诸如农产量、工业增长速度、 GDP、人均收入等统计指标上形成一定程度的虚报浮夸风,在利税、农村出生人口等统计指标中形成作假瞒报风。由于这些风气大多来自领导干扰,给统计执法带来一定难度,同级统计部门很难排除来自同级党政领导的干扰和说情,顺利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2、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执法任重路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统计调查对象变动较大,受其影响,兼职统计人员无证上岗,统计调查单位不申请统计登记,不建立和保存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党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批滥发统计报表等现象较为普遍,依法治理统计工作任重路远。 
    分析产生和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单位和政府领导人统计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是受利益机制的驱动,以数谋私、以数谋利腐败风气依然存在;三是统计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基础建设薄弱矛盾突出。 
    四、进一步改进统计执法工作的设想 
    针对统计执法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必须通过进一步做好统计执法工作逐步加以解决。 
    首先还是应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扩大统计法律影响和氛围,特别要消灭宣传死面死角,真正使管统计的领导人员和作统计的工作人员增强统计法律意识,依法管统计,依法办统计,减少和避免对统计的人为干扰和人为参与违法。应利用“五五”普法进一步做好统计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还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扩大统计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三,要按《处罚法》要求修订好地方统计法规并搞好配套规章措施。 
    第四,以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统计检查员队伍和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为侧重,搞好统计执法基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