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法党支部自查报告范

时间:2018-02-07 15:58:55来源:<推荐访问:自查报告
近年来,在衡山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四县”战略目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特别是党的xx大以来,政法支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新为动力、和谐为主题、发展为中心,坚持在发展中提高,在发展中创新,在发展中提升水平。使支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的发展上取得了显着成效。对于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支部班子成员深刻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建设和谐衡山,促进衡山科学发展的关键所在,感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班子成员高度重视,亲自带头抓学习,对支部各位党员干部进行了多次培训,支部安排了5个学习日集中学习,每个党员充分利用政治学习时间有计划地安排学习活动。在学习的过程中,班子成员及时提出用科学发展的手段,破解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确定了调研课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放了问卷调查,以征求意见表,采取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使全体党员干部认识到了面对的困难,增强了党员干部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效能建设得到了加强,各项工作均取得较大进展,推动了科学发展的步伐。针对支部实际,充分利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结合实际,为推进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下,政法支部以“提高思想认识为前提,解决突出问题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为中心,促进科学发展为目标”,取得了显着的成效。
一、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在贯彻落实上形成共识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支部班子成员积极带头参与各环节的开展,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了共识,并在四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深化。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义,把全部工作的重心放在促进科学发展上。紧紧围绕“打造一流强镇”战略目标,把所有的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上来,把所有的资源集中到加快发展上来,把所有工作的着力点落实到加快发展上来,促进了发展,保证了各项任务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一核心。把促进党员干部的全面发展、提升人员素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理论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认识,激发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各方面的力量和智慧凝聚在一起,转化为谋划司法行政工作的正确思路的实际能力。坚持把群众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促进科学发展与群众利益的和谐统一,努力形成全体党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共进的良好局面。
(三)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基本要求,推动步伐、提高水平。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干部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意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重实干、重实事、重实效,开拓创新意识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促进司法行政工作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牢把握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推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统筹兼顾,确保健康发展,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进一步转变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做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以稳定保发展;正确处理党的建设与科学发展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探索党建与科学发展有机融合的途径和方式,着力把政治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保证宏伟蓝图的顺利实现。
二、影响和制约支部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对分析检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汇总梳理出来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筛选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第一阶段解放思想大讨论形成的共识,经过认真研究讨论,进一步聚焦提炼出了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上,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意识不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始终注重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积极推动思想解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主要还停留在理论层次,贯彻落实的方法措施不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还缺乏坚定的信念,缺乏一种敢于创新的精神,不能冲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束缚,使科学发展观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
(二)在党性党风党纪上的建设力度不够,执行力不强在从严教育和管理党员干部方面,与抓建设发展相比,在抓党性、党风和党纪建设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培养干部的危机意识、抓政治思想教育等方面做得还不到位,缺乏为完成全所各项任务目标群策群力的态度,缺少良好、扎实的工作作风,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主观能动性没有很好得到调动。
(三)“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念扎根不够深对于科学发展本质上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全面发展观念的理解,在口头上谈得较多,落实到工作实践上较少,在围绕群众需求、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研究得不够深、不够广,工作成果与群众的期望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在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群众服务的主动性不强,对来访群众缺乏热情,法律援助工作没有真正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普法工作在农村有死角,农民没有真正享受到普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