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汇报发言稿范文

时间:2018-02-07 22:19:52来源:<推荐访问:发言稿

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的委托,今天我就今年以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的情况做个说明,并对下个阶段工作的具体安排进行布置。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工作文件

  根据国务院7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国家卫生计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了《福建省XX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6月25日公布实施。根据《实施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起草了《福建省XX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8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已于9月24日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即将正式公布。

  (二)编制采购目录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编制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在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共同配合下,省药品采购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的具体指导下,从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药学和医学专家,对采集的非基本药物备选目录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遴选原则》进行遴选,形成了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称《省级采购目录》),并于8月11日对外公示,目前该目录已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公布的省级采购目录品种为2655个。

  (三)确定最高限价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做好《省级采购目录》药品最高限价采集和测算工作。省药品采购中心广泛收集全国XX年1月1日以来的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并以基准品的方式确定最高限价。基准品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进行确定。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机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同一竞价组只取一个基准品,不同竞价组,选取不同基准品。最高限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采购价格不得突破政策的日均费用标准。

  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特点

  XX年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与以往工作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

  二是统一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和基准代表品的限价,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

  三是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合理区分药品竞价层次,切实提高药品竞价成效。

  四是调整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评审方法,先看商务标、后看经济技术标,有效控制药品虚高价格。

  五是实行中标药品“一品一产家”的规定,保证中标区域实现单一货源,增强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成效。

  六是确定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参考价,遴选质优生产厂家的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供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七是对大型基础输液品种按照“统一定价、定点生产、网上交易、直接结算”的方式进行集中采购供应。

  八是推动药品配送模式的变革,实行全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偏远地区药品配送率。

  三、各地开展工作注意事项

  目前我省《实施方案》及《省级采购目录》即将正式公布,这意味着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地在制定实施办法和区域采购目录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对我省医改工作的推动作用

  首先,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改革工作,尤权书记、苏树林省长、李红副省长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许多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都是在省委专题会或省长专题会上讨论决定的。

  其次,医改工作持续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配送改革已列为今年我省公立医院改革五项重点工作之一,在我省出台的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方案、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对我们来说,这项工作既是规定动作,也是必选动作,时间紧任务重,需要大家用心谋划。

  再者,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一步完善,相继出台了《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础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XX]14号)和《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XX]14号)等文件,公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X年版)》和《常用低价药品目录》。希望通过惯彻落实这些新出台的政策,能有助于各设区市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积极稳步地推动各地医改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域实施办法及采购目录

  各设区市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健全药品集中采购的组织机构,尽快地出台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并在《省级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各地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临床用药习惯等情况,确定本区域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为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XX]98号)要求,对纳入《省级采购目录》的本省产药品品种尽量予以保护,同类产品中有本省产品的应予以优先考虑。

  (三)依托省级采购平台强化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管工作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是省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监督管理平台,为药品集中采购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为了充分发挥交易与监管的双重职能,今年省政府加大了对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建设力度。要求各设区市必须依托升级采购平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各社区市不要再自行另建采购平台了。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将为各地采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并对集中采购情况进行监管。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不得进行备案或标外采购。这样做不但有助于规范采购行为,而且还有助于药品采购数据实现部门和区域共享,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作用,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和药占比,有效降低人民群众医药费用的负担。

  四、下个阶段工作的具体安排

  《实施方案》公布后,将首先启动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各设区市地也要积极有序地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初步计划安排如下:

  10月:举办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骨干培训班;启动省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接受企业报名并进行资质审核。

  11月:各地完成实施办法的制定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要求中旬前完成),确定各地开展集中采购时间表,陆续公布各区域采购目录。

  12月:各地根据工作时间表,开展区域议价和采购工作。

  在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将适时启动高值医用耗材的阳光采购工作。

  各设区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我们将和大家一道共同探讨,研究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保障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