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参与国企改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8-02-08 01:32:10来源:<推荐访问:调研报告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着成效,现依据有关材料和通过走访、座谈了解的情况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律师介入国企改制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不断加快,国有企业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在改革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国企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制订的《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国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这些指导方针,表明党和国家深化和加快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决心;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在最近几年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对国企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行为和操作程序加以规范,提出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工作要求。国企改制就是通过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使国有企业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改制类型一般有三种,一是在产权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工业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等。二是在企业组织形式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变企业的产权结构,如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出售给自然人所有;国有控股的股份公司的国有股退出,由自然人受让国有股权并控股;三是在改变企业产权结构的同时,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这在实践中是发生最多的类型,如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出售给自然人,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哪种类型,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都需要解决资产处置、股权设置、人员安置三大问题,而这三大问题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相互交错,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系统工程。如果处理不好就是不安定因素,妨碍经济发展,也会背离企业改制的目的。这项工作,改制企业是无法独立完成的,需要有包括律师、会计、评估、产权交易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国务院XX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国资委颁布的并于XX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之一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据这些规定,律师应该并且能够参与到国企改制工作的全过程,能够为企业改制工作涉及到的各个方面的当事人及有关机构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     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