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若干问题调研报告

时间:2018-02-08 01:50:37来源:<推荐访问:调查报告

  《妇女权益保障法》自XX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妇女维权工作在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以及广大妇女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将我县妇女儿童规划的实施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进行规划,从政策、措施、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二是共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逐步成为社会自觉行动,大家共同营造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进男女平等的良好氛围;三是各级妇联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维权,在服务大局中做到了准确定位,注重处理好发展与维权的辩证关系,在维权中谋发展,在发展中促维权,把发展与维权统一到引导妇女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进一步推动了妇女各项权益的实现;四是各级妇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权工作取得新发展。各级妇联通过创新工作理念,创新活动载体,创新联动机制,创新服务品牌,有力提升了妇联维权工作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实效性。总之这些年来妇女维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男女不平等。根据我会每年接待的来信来访情况来看,有许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她们仍是现实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我会把学习科学发展观与妇联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对“维护农村妇女权益若干问题与建议” 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以及妇联来信、来电、来访分析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这次调研,我县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的诸多问题更加清晰了,县妇联也相应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与建议。

  一、基本概况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共有总人口81.99万人,其中女性39.15万人,农村女性33 万人。全县在外务工人员共有162938人,其中女性有70333人,占外出务工人员的43.17%。外出务工女性大多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初高中毕业女生,在家务农的女性大多年龄偏大,有的女性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多年从事比较单一属于生产分工的一个环节的工作,劳动技能单一,思想保守,观念落后,目光短浅,瞻前顾后,难以接受新事物,主要以家务劳动为主,即使参与就业的妇女也比较多地集中在制造加工业等简单劳动层面。因而她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地位较低。更由于社会风气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农村男性婚外恋的现象也有所增多,离婚家庭增多,妇女受家庭暴力的现象也屡禁不止。由于受家庭条件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之本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很大一部分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得不到落实

  在农村,部分地区的妇女,特别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在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分配使用方面,存在不平等的问题。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南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都对此做了明文规定,但部分村特别是城镇周边的村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随意搞土政策在二种土地分配形式上存在三类侵犯妇女权益的典型情况:一是责任田承包分配,二是土地补偿费分配。三类侵犯情况分别为:一是女青年嫁给外村男青年或城镇男青年必须强行迁移户口,不迁户也无土地。二是男到女家落户的部分男性和儿童不分配土地,一些村连妇女的土地也被收回;三是妇女离婚后责任田得不到保障。这些侵权行为极大地挫伤了农村妇女的积极,让这些视土地为生命的女农民,大半辈子没有自己的土地资源或只有很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其家庭和社会地位更无从谈起。那些得不到土地的农村妇女只得在乡、县两级来回上访奔走。

  2、婚姻家庭问题日益突出,关系着社会稳定的大局

  目前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权利方面受到侵害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家庭暴力现象每年都有发生,且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根据我会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上访的案件已平均占婚姻家庭问题信访总数的33%。而这一数字还不包括精神、情感受虐待。如XX年我会接待那溪乡那溪村一上访妇女诉其老公用钳子生生的拔掉了她几颗牙齿.并把她大女儿的手剪刀钉穿。还有又兰镇又兰村肖某来妇联上访时诉说其丈夫经常用烟头烫她的身体以及她的阴部。上述两位男人手段之残忍,行为之卑劣,真是骇人听闻。这主要是由于农村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仍然存在,一些男子唯我独尊,典型的法盲,把妻子视为自己的附属品,想骂就骂想打就打,妻子做得稍有不如意的地方,就对她拳打脚踢;有的男女双方感情不和,男方就经常找茬打妻子;还有的由于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男方到外面寻花问柳,并不准妻子过问,如果问及就对妻子拳脚相加。再加上女性软弱,大多为了孩子,忍气吞声,更助长了那些男人的嚣张气焰。上述两则案例的男人明明构成了典型的刑事犯罪,我们县妇联当时也全力以赴支持她们,要她们将愚昧无知的丈夫告上法庭,绳之以法。可当听说要将她们的男人抓去坐牢时,她们又不告了,怕孩子今后没了爹,自己一个人无法养大孩子。真是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二是养情妇,包二奶等丑恶现象还时有发生,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极不平等,丈夫在外风流快活,养情妇被视为有本事,做妻子的还不能问,不能管,不能说,问得不好就会被丈夫打个半死。因而她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丈夫与她人同居或是包二奶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如:花古乡花古村张某,丈夫在外跑车,她在家带孩子、照顾老人。起初丈夫经常回家并给钱补贴家用,后来一两个月也不回一次家,对家庭不闻不问,在家人的提醒下,她找到丈夫跑车的地方,才发现丈夫已和她人同居。当时她想离婚,可想到年幼的孩子,再加上自己无一技之长,在婆婆的劝说下她只能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对丈夫的不忠睁只眼闭只眼的过着日子。主要的原因是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根本没有地位可言。三是在离婚过程中,在住房、财产和子女监护抚养等问题上,侵犯妇女权益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思想的影响,司法机关也不愿过早介入家庭纠纷,执法人员对婚姻家庭中违法问题认识不足,执法不利,加上取证困难,致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同时也因为部分农村妇女文化素质不高,见闻少,受长期“男尊女卑”等封建传统的影响,信奉“男主外、女主内”传统理念,部分妇女抱着平常够用就行的观点,对家庭财产不闻不问,所有财产完全处于男方控制之下。而如今家庭财产已不仅仅是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更多的是流动资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一旦出现离婚问题,妻子对家庭财产状况一无所知,在财产分割时就极容易受到不公正待遇,即使提出了财产分割要求,也会由于不能够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的财产权益也往往得不到认可。如:岩山乡青桥村曾某,丈夫有外遇后,经常对其拳打脚踢,最后李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离婚。虽然其丈夫是个出货车司机,收入也不错,置有小车,且有座两层楼的小洋楼,并有相当大的一批存款。可由于曾某平时不太过问丈夫的生意,对跑车收入知之甚少,在他们离婚时其丈夫辩称到处负债,而李某拿不出反驳的相应证据,最终只分得了少量生活费。

  3、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制约农村妇女参政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方面有的妇女有参加兑选的意识和愿望,但遭到了来自社会和家庭多方面的讽刺和打击,使她们心中的热情一次又一次被打消。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素质普遍偏低,竞争意识不强,文化底子薄,想参政而又不敢竟争,缺乏自信,怕竞争不上丢了面子被群众瞧不起,还有的妇女根本就没有竞争和参政的愿望,甚至对其他姐妹参与竞选还抱有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