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二)

时间:2018-02-07 11:47:42来源:<推荐访问:仓储保管合同

    保管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存货人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堆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______仓库堆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查明保持该仓储物及原状完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的义务。
    价目表(略)

    第四条  前条保管费支付时期约定每月______日,乙方应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一次。
    但仓库内堆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败仓库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为因堆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
    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除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堆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返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分,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田,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以达清偿的目的,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

    第十条  甲方对于寄托物堆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如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为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  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前项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堆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  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